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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實驗動物倫理委員會設置辦法
一句話看懂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實驗動物倫理委員會設置辦法規範實驗動物倫理委員會之設置、任務、運作及相關事項,以確保實驗動物之福祉及科學研究品質。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8-04-29・共 9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動物保護法
第十六條
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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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實驗動物倫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監督並管理動物之科學應用。 二、實驗動物保護及減量、替代與精緻化措施之研擬。 三、動物實驗管理小組之組成、任務暨管理之評估及檢討事項。 四、利用動物進行動物科學應用之減量、替代與精緻化之評估及檢討。 五、其他有關實驗動物保護及減量、替代與精緻化之諮詢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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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五人至十七人,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就有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及民間動物保護團體遴聘之;其中至少應含 獸醫師及民間動物保護團體代表各一名。委員聘期二年,期滿得續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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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綜理會務,由本會主任委員就委員中指定聘兼之 ;執行秘書一人及工作人員一人,就本會人員派兼之,均承召集人之命, 處理本委員會日常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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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委員會每半年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得邀請有關 機關、團體或專家、學者列席。 前項會議以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 人為主席。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 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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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非本會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支給兼職酬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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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委員會之經費,由本會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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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委員會不對外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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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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