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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實驗動物倫理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3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五人至十七人,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就有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及民間動物保護團體遴聘之;其中至少應含 獸醫師及民間動物保護團體代表各一名。委員聘期二年,期滿得續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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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