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桃園區農業改良場辦事細則 › 第11條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桃園區農業改良場辦事細則 第11條

臺北分場掌理下列事項: 一、都市近郊蔬菜及花卉作物品種改良。 二、蔬菜、花卉作物栽培與採後處理技術改進試驗研究及推廣。 三、都市近郊作物有機栽培技術研究及推廣服務。 四、配合政策進行產銷班輔導。 五、配合本場業務辦理跨縣(市)鄉(鎮市)之蔬菜及花卉產業輔導。 六、配合本場業務辦理農業技術諮詢及講習訓練。
AI 白話解釋
← 第10條看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桃園區農業改良場辦事細則 全文第1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