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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桃園區農業改良場辦事細則 第4條

本場設下列課、室、分場、站: 一、作物改良課。 二、作物環境課。 三、農業推廣課。 四、秘書室。 五、人事室。 六、會計室。 七、臺北分場。 八、五峰工作站。 九、新埔工作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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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