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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各工程所暫行組織規程 第3條

各工程所設三課,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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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設第一至第六工程所(以下簡稱各工程所),掌理下列事項:一、山坡地水…第4條各工程所設總務室,掌理有關印信典守、文書收發繕校、檔案管理、財物採購現金出納保管、研究、管制…第5條各工程所之工作地區,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規定。第6條各工程所置所長,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局長之命,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第7條各工程所置秘書、技正、課長、技士、課員、技佐、辦事員、書記。第8條各工程所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第9條各工程所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第10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第11條各工程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各工程所訂定,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備查。第12條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本規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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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