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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暫行組織規程 第10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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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以下簡稱本局)掌理下列事項:一、山坡地之資源調查規劃;開發企劃、…第3條本局設四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並得分科辦事。第4條本局設秘書室,掌理有關研考、文書、事務、出納、財產管理及其他不屬各組、室之事項,並得分科辦事…第5條本局置局長一人,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副局長二…第6條本局置主任秘書、組長、專門委員、科長、秘書、技正、專員、管理師、科員、技士、技佐、辦事員、書…第7條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助理員、書記,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第8條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視察、專員、科員、辦事員、書記,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第9條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助理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第11條本局於臺灣省各地區劃分為六個工作地區,各設工程所;其暫行組織規程另定之。第12條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訂定,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備查。第13條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五日修正發布之第六條至第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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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