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暫行組織規程 › 第11條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暫行組織規程 第11條

本局於臺灣省各地區劃分為六個工作地區,各設工程所;其暫行組織規程 另定之。
AI 白話解釋
← 第10條看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暫行組織規程 全文第1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