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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暫行組織規程 第2條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 (以下簡稱本局) 掌理下列事項: 一、山坡地之資源調查規劃;開發企劃、範圍劃定、變更調整;多目標利 用調查規劃;山坡地農村地區綜合發展規劃、公私有土地可利用限度 查定、土壤調查試驗改良、山坡地土地使用編定管制之配合辦理;山 坡地重要水庫集水區保育利用調查、經濟效益分析;山坡保育利用貸 款、開發基金保管運用及研究發展;山坡地基本資料蒐集運用、公有 山坡地清理及宜林地放租;山坡地資訊系統之規劃管理及運作等事項 。 二、山坡地保育利用、機械施工、自然環境保育、植生、綠化及美化等事 項。 三、山坡地水土保持、集水區野溪整治、治山防洪、山坡地緊急防災;農 路與產業道路等各項工程勘查、規劃、擬訂、預算編列、審核、發包 訂約、變更設計、督導、品質管制及完工監驗等事項。 四、山坡地農牧場細部設計、規劃,興建及初期經營輔導;山坡地開挖整 地、探礦、採取土石、興建道路、風景遊憩區與基地等非農業使用水 土保持之審核及不當使用山坡案件查報、取締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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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3條本局設四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並得分科辦事。第4條本局設秘書室,掌理有關研考、文書、事務、出納、財產管理及其他不屬各組、室之事項,並得分科辦事…第5條本局置局長一人,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副局長二…第6條本局置主任秘書、組長、專門委員、科長、秘書、技正、專員、管理師、科員、技士、技佐、辦事員、書…第7條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助理員、書記,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第8條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視察、專員、科員、辦事員、書記,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第9條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助理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第10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第11條本局於臺灣省各地區劃分為六個工作地區,各設工程所;其暫行組織規程另定之。第12條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訂定,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備查。第13條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五日修正發布之第六條至第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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