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產試驗所暫行組織規程 › 第10條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產試驗所暫行組織規程 第10條

本所得設下列研究中心: 一、淡水繁養殖研究中心。 二、海水繁養殖研究中心。 三、沿近海資源研究中心。 四、東港生技研究中心。 五、遠洋資源研究中心。 六、東部海洋生物研究中心。 七、澎湖海洋生物研究中心。 前項研究中心各置主任一人,其餘所需員額,由本所編制員額內派充之。
AI 白話解釋
← 第9條看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產試驗所暫行組織規程 全文第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