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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產試驗所暫行組織規程
› 第2條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產試驗所暫行組織規程 第2條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產試驗所(以下簡稱本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漁場之調查開發、漁具漁法之試驗研究、試驗船之運用維護及船員管理等事項。 二、海洋生物生態與資源之調查研究、漁海況之資料蒐集、分析及發布等事項。 三、漁類、蝦類、貝類、藻類等之種苗繁殖與養殖及魚類生理、生態、魚病之試驗研究等事項。 四、水產物之保藏、冷凍加工及原料化學之試驗研究等事項。 五、水產資訊管理、水產技術服務與訓練、水產有關資料之編纂與教材之製作及圖書管理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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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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