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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處理經營不善金融機構作業辦法 第15條

受託機構執行本條例第十條第十七條規定事項時,得請下列單位提供資 料: 一、接管人或代行職權之人配合提供處分或追償所需之相關資料。 二、第五條查核不法案件之單位協助蒐集及提供不法事證資料,查核單位 有協助及提供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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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