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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國家體育場場地設施設備規費收費標準 第2條

使用本場場地及設施設備者,應依本標準規定繳納規費及預繳保證金。 本處辦理本標準規定之規費收取及預繳保證金,其額度如收費基準表(如 附表),售票性質活動者,得另採定額或定率方式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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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