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國家體育場場地設施設備規費收費標準 › 第3條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國家體育場場地設施設備規費收費標準 第3條

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 一、場地: (一)田徑場。 (二)田徑場觀眾席。 (三)戶外廣場。 (四)露天表演場一。 (五)露天表演場二。 (六)籃球場。 (七)競賽選手準備區。 (八)賽務控制區。 (九)醫療設施區。 (十)媒體區。 (十一)貴賓區。 (十二)尾翼區。 (十三)其他未定義之戶外場地。 二、設施設備: (一)田徑場夜間照明。 (二)田徑場大螢幕。 (三)田徑場聖火臺。 (四)精密量測設備及系統。 三、體育運動團體: (一)人民團體經內政部核准立案,且以本會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者。 (二)以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主管機關之全國性體育財 團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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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