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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地球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 第4條
衛星地球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4條
第 二 章 電臺之設置申請
設置核准證明有效期間為一年。 設置者無法於有效期間內設置完成者,應於期間屆滿前二個月起之一個月內,檢附原設置核准證明,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展期;展延期間最長不得逾一年,並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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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臺之設置申請」的其他條文
第3條
設置者設置衛星地球電臺,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應依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及格式,檢具下列資料向主管…
第5條
衛星地球電臺設置完成,應依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四項所訂之審驗技術規範申請審驗,經主管機關審驗合格…
第6條
衛星地球電臺執照有效期間為五年。前項電臺執照屆期後,仍有設置之必要者,設置者應於電臺執照期間…
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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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設置核准證明或電臺執照不得轉讓、出租或出借他人使用。設置核准證明或電臺執照遺失、損毀、或所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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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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