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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申設換照審查辦法 第3條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八 日前已依法提出申設、換發執照之申請者,應就其申請時所提出之各項文 件,送請依本法成立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申設、換照諮詢會議,依前條所 定事項進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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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