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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申設換照審查辦法 第4條

前條案件之審查,應有諮詢會議委員過半數出席,以出席委員總數三分之 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經依前項審查完成之案件,應提送本會委員會議審議。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申設、換照諮詢會議之組成方式,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二 項及第三項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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