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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申設換照審查辦法 第5條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經本會委員會決議許可者,應 履行營運計畫及本法所定之各項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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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