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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設置地球電臺管理辦法 第5條

第 二 章 申請、許可及證照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設置地球電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地球電臺架設許可證(以下簡稱架設許可證,申請作業流程如附件一): 一、主管機關核准設置地球電臺同意函影本。 二、地球電臺設置申請書(如附件二)。 三、設備規格。 四、微波頻率干擾分析協調資料表(如附件三),及干擾分析評估資料。 五、架設於建築物屋頂之地球電臺天線,其直徑大於三公尺者,應檢具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或與建築物結構有關之專業工業技師鑑定之建築物結構安全無顧慮證明書正本。 六、地球電臺工程主管資歷表(如附件四)。 前項申請經核可取得架設許可證後,始得架設。但地球電臺天線,其高度或面積依建築相關法規須請領雜項執照者,應先取得雜項執照後,始得架設。 第一項架設許可證應記載之事項為公司名稱、地球電臺名稱、申請人名稱、設置地址、機件名稱、天線資料及有效期間等。 主管機關就架設許可證為准駁決定時,應配合有關機關之國家安全考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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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設置地球電臺管理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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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