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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設置地球電臺管理辦法 第6條

第 二 章 申請、許可及證照
地球電臺架設完成後須符合衛星機構所定傳輸規格,並檢具下列文件報請主管機關審驗,經主管機關審驗合格者,於繳回原領之架設許可證後,申請發給地球電臺執照(以下簡稱執照,申請作業流程如附件一): 一、經衛星機構認可之證明文件。 二、衛星廣播地球電臺自行審驗報告書。(附件五) 前項地球電臺執照應記載之事項為地球電臺名稱、所屬者名稱、代表人、工程主管姓名、設置處所、發射機(升頻器、高功率放大器)、頻率資料、天線廠牌型號、通信方式、通信範圍、衛星名稱及有效期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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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許可及證照」的其他條文

第4條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應檢具主管機關核發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執照影本,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設置地球電臺…第5條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設置地球電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地球電臺架設許可證(以下簡稱架設…第7條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者中繼節目信號,申請指配頻率使用轉頻器者,應自行設置地球電臺,其不申請指配頻…第8條架設許可證之有效期間為一年,未能在有效期間內架設完成者,得於期滿前一個月敘明理由,附繳原架設…第9條執照之有效期間為五年。期間屆滿前一個月應檢附地球電臺自行查驗紀錄表(如附件七)向主管機關申請…第10條增設或變更地球電臺天線或位置時,應依第五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架設許可證。增設或變更地球電臺之…第11條架設許可證或執照不得轉讓、出租。如有遺失、毀損或證照登載事項變更時,應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向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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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