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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設置地球電臺管理辦法 第9條

執照之有效期間為五年。期間屆滿前一個月應檢附地球電臺自行查驗紀錄表(如附件七)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新照,其有效期間為五年,自原執照有效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 依前項規定申請換照時,主管機關得派員審驗地球電臺設置情形。審驗不合格者,應即通知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或改善後經審驗不合格者,不予換照。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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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