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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負責人監督管理辦法 第4條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總經理、執行長或與其職務相當之人,至少應具備以下基本資格之一: 一、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專科、學院或大學以上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者。 二、有其他事實,足資證明具備專業知識或經營管理能力或相當社會經驗者。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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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