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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負責人監督管理辦法 第5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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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負責人,係指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執行長或與其職務相當之人。第3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負責人,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一、有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二…第4條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總經理、執行長或與其職務相當之人,至少應具備以下基本資格之一:一、經教育部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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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