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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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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第10條
本法
第三十一條
第一項前二款情形所定擬參選人,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經選舉主管機關公告之候選人。 二、經向選舉主管機關登記之參選人。 三、通過政黨提名之參選人。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對擬參選人之認定有疑義時,得由主管機關函請選舉主管機關或各該政黨協助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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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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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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