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衛星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 第12條

衛星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第12條

依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被評論者要求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給予相當答辯之機會,應在節目評論播出之日起三個月內為之。
AI 白話解釋
← 第11條看 衛星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1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