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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第5條

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為變更之申請時,應附具理由,並檢送下列文件: 一、變更內容對照表及說明。 二、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文件不全得補正者,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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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