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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 第13條
衛星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第13條
本法
第四十三條
第一項所稱定期,指每年四月、七月及十月。 本法
第四十三條
第一項所稱主管機關指定項目包括: 一、營運概況:收費標準、上架方式、申訴處理、授權期間等。 二、財務概況:年度財務報告、固定資產變動及人力概況等。 三、其他指定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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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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