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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節目中繼業務管理規則 第14條

申請人應自取得地面站特許執照之日起六個月內開始營業,逾期未營業者 ,撤銷其特許。特許執照有效期限為九年,期滿後欲繼續經營者,得於期 限屆滿前六個月,重新申請核發特許執照。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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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