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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41條

衛星通信業務使用之頻率、電功率、發射方式及電臺識別呼號等有關電波監理業務,由主管機關統籌管理,非經核准,不得使用或變更。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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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