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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44條

經營者設置之衛星通信網路,主管機關得定期或不定期查測,其未按規定使用或設備故障致干擾他人通信時,主管機關得限期命其改善,必要時得限制其使用,經營者應依主管機關之命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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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