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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43條

經營者設置之固定地球電臺遭受其他業者無線電信號干擾致發生通信中斷或品質劣化情況時,應先自行協調解決,其無法取得協議者,得報請主管機關處理,各經營者應依主管機關之決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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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