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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播送本國節目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衛星廣播電視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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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規劃節目時,應考量內容多樣性、維護人性尊嚴、善盡社會責任及保障本國文化。第3條為保障本國文化,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製播節目應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本國節目比率之限制。第4條前條所稱本國節目,指本國節目內容產製業者製作之節目,並依下列基準依序認定之:一、以屬同一國籍…第5條衛星頻道供應事業經營之個別頻道於指定時段播送下列類型節目,本國節目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五,…第5-1條前條第一項所列個別頻道於指定時段播送之類型節目,定義如下:一、戲劇:指將人物、情節及場景組合…第6條衛星頻道事業節目供應事業於前條計算期間,應定期向主管機關提報實際播送情形。第7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八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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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