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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特別收入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1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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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下設醫療發展基金、全民健康…第3條本基金及下設各基金之管理機關如下:一、本基金、醫療發展基金、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長照服…第4條本基金之來源如下:一、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二、醫療發展基金收入。三、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收…第5條本基金之用途如下:一、醫療發展基金支出。二、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支出。三、藥害救濟基金支出。…第6條本基金管理機關之任務如下:一、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二、本基金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議。…第7條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第8條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及其他短期票券。第9條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第10條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第12條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第13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但有關長照服務發展基金之規定,自長期照顧服務法施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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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