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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特別收入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3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但有關長照服務發展基金之規定,自長期照顧服務法施行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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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