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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特別收入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3條

本基金及下設各基金之管理機關如下: 一、本基金、醫療發展基金、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長照服務發展基金、生產事故救濟基金:衛生福利部。 二、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三、藥害救濟基金、食品安全保護基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四、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五、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疫苗基金: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六、社會福利基金: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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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