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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各醫院辦事細則 第34條

一般精神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成人精神疾病之診療。 二、心理衛生諮詢。 三、一般精神科有關之衛生教育、教學及研究。 四、其他有關一般精神科醫療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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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