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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提供統計資訊收費標準
一句話看懂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提供統計資訊收費標準規範了國民健康署提供統計資訊的收費原則、收費標準及相關規定,目的是為了公平合理地收費,同時確保統計資訊的正確性和完整性。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3-12-04・共 6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
第十條
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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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標準所稱統計資訊,指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以下簡稱本署)基於公務目的之調查研究、登記、通報及其他相關之原始資料,以及該原始資料編製處理後之統計數據。 前項原始資料不包含其他機關所產生之原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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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署提供之統計資訊,應依下列資料類別收取規費: 一、調查原始數據:依案計費,每單一調查案收新臺幣一千元;串檔或需其他特殊資料處理者,依案加收資料處理費用新臺幣一千元。 二、登記、通報或其他相關資料:按年計費,每一年度新臺幣七百元,不足一年者以一年計;串檔或需其他特殊資料處理者,依案加收資料處理費用新臺幣七百元。 前項串檔係指運用適當之資料處理方法,進行跨檔案間資料之合併、查錄、比對、更新或其他處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一項規定: (一)政府機關執行本署相關業務所需。 (二)本署委辦、委託或補助計畫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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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署之統計資訊以光碟形式提供,如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其郵遞費用以實支數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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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申請統計資訊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於申請時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核准後,除郵遞費用仍以實支數額計算外,其餘費用,減半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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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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