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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提供統計資訊收費標準 第2條

本標準所稱統計資訊,指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以下簡稱本署)基於公務目的之調查研究、登記、通報及其他相關之原始資料,以及該原始資料編製處理後之統計數據。 前項原始資料不包含其他機關所產生之原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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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