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提供統計資訊收費標準 › 第5條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提供統計資訊收費標準 第5條

申請統計資訊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於申請時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核准後,除郵遞費用仍以實支數額計算外,其餘費用,減半收費。
AI 白話解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標準所稱統計資訊,指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以下簡稱本署)基於公務目的之調查研究、登記、通報…第3條本署提供之統計資訊,應依下列資料類別收取規費:一、調查原始數據:依案計費,每單一調查案收新臺…第4條本署之統計資訊以光碟形式提供,如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其郵遞費用以實支數額計算。第6條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施行。本標準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 第4條看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提供統計資訊收費標準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