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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醫療(事)機構事業產業補償紓困辦法
› 第23條
衛生福利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醫療(事)機構事業產業補償紓困辦法 第23條
住宿式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本條例
第九條
第一項所定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之事業: 一、受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或主管機關書面通知停業而業務中斷致生損失。 二、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起,任連續三個月平均收入,較一百零八年下半年或一百零八年同期月平均收入減少達百分之十五。 三、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至七月間之月平均收入,較前二年任一年度同期或一百十年一月至四月任連續三個月之月平均收入減少達百分之十五。 四、其他特殊狀況,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或其委任、委託之機關(構)或團體專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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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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