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衛生福利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醫療(事)機構事業產業補償紓困辦法 › 第24條

衛生福利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醫療(事)機構事業產業補償紓困辦法 第24條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對前條住宿式機構提供之紓困措施如下: 一、補貼停業原因存續期間之損失。 二、提供信用保證,協助住宿式機構取得支付員工薪資之貸款。 三、補貼住宿式機構之短期週轉金貸款及員工薪資貸款之利息。 前項第三款之利息補貼,與其他政府機關所定補貼性質相同者,住宿式機構應擇一適用,不得重複。 提供住宿式機構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紓困措施,其貸款之資格限制、信用保證、利率、期限、額度、上限及其他相關事項,準用第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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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