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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醫療(事)機構事業產業補償紓困辦法
› 第22條
衛生福利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醫療(事)機構事業產業補償紓困辦法 第22條
第 三 章 營運困難醫療(事)機構之紓困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督導及執行授信措施,或承貸金融機構與信保基金辦理本辦法相關貸款及信用保證,各經辦人員對非由於故意、重大過失或舞弊情事所造成之呆帳,民營金融機構及信保基金之各級承辦人員得免除相關行政及財務責任;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及公營金融機構之各級承辦人員得依審計法
第七十七條
第一款規定免除全部之損害賠償責任,或免除予以糾正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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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衛生福利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醫療(事)機構事業產業補償紓困辦法中另有 3 條條文提到第2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4條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對前條住宿式機構提供之紓困措施如下:一、補貼停業原因存續期間之損失。二、提供…
第25-2條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對前條社會福利事業單位提供之紓困措施如下:一、提供信用保證,協助社會福利事業…
第25-4條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對前條其他照顧服務提供單位提供之紓困措施如下:一、提供信用保證,協助其他照顧…
「營運困難醫療(事)機構之紓困」的其他條文
第8條
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所定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之醫療(事)機構,指有下列情形之…
第9條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對前條醫療(事)機構提供之紓困措施如下:一、前條第一款:補貼停業原因存續期間…
第10條
醫事機構因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防疫需要,或其醫事人員因照顧對象確診,致該醫事人員被隔離無…
第11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員工薪資貸款:一、醫療(事)機構或其負責人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
第12條
員工薪資貸款,由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以下簡稱信保基金)提供十成保證,其保證期間之手…
第13條
員工薪資貸款額度,按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投保勞工保險之人員及其投保薪資總額核給之;最高以核…
第14條
醫療(事)機構申請員工薪資貸款之期限,至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必要時,得展延至一…
第15條
員工薪資貸款,自首次動撥日起一年內得寬限付息不還本。
第16條
醫療(事)機構申請員工薪資貸款,應檢附金融機構規定之相關憑證及證明文件,向各承辦金融機構辦理…
第17條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就醫療(事)機構辦理之下列事項,提供利息補貼:一、短期週轉金貸款。二、第九…
第18條
醫療(事)機構申請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貸款者,按實際貸款餘額,補貼其利息,補貼利率最高按中華郵政…
第19條
醫療(事)機構申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貸款,其未能提供抵押品、擔保品或提供不足者,由承辦金融…
第20條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委由經理銀行辦理利息補貼作業。
第21條
申貸之醫療(事)機構不得違反第九條第二項、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或未經承貸金融機構同意變更貸款…
← 第21條
看 衛生福利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醫療(事)機構事業產業補償紓困辦法 全文
第2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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