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衛生福利部所屬醫療機構醫事人員兼任院長副院長及各級醫事主管之任期及遴用辦法 › 第15條

衛生福利部所屬醫療機構醫事人員兼任院長副院長及各級醫事主管之任期及遴用辦法 第15條

醫事人員兼任醫院分院長、科主任、護理督導長或護理長之任期,均為三年,期滿經依第十八條規定辦理續任評核,通過者始得連任。
AI 白話解釋
← 第14條看 衛生福利部所屬醫療機構醫事人員兼任院長副院長及各級醫事主管之任期及遴用辦法 全文第1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