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衛生福利部所屬醫療機構醫事人員兼任院長副院長及各級醫事主管之任期及遴用辦法 › 第2條

衛生福利部所屬醫療機構醫事人員兼任院長副院長及各級醫事主管之任期及遴用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偏遠、離島地區醫院,指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依所屬醫療機構(以下簡稱醫院)地理位置、功能任務公告之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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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