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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習及進修教育法 第12條

補習及進修教育,除以一般方式施教外,得以函授、廣播、電視、電腦網路等教學方式辦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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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