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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習及進修教育法 第8條

國民中學畢業未繼續受教育者,得實施部分時間之職業進修教育,至十八足歲為止;其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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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