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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藥及醫療器材查驗登記審查費收費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藥事法第一百零四條之二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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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西藥及醫療器材辦理查驗登記者,每件應繳納之審查費如下:一、新藥(一)新成分製劑之藥品查驗登記…第3條辦理第二條第七款第二目之3、第二目之4、第十六款及第十七款第一目之查核人員及專家臨場費,應比…第4條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施行。本標準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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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