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合約範本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觀光地區與風景特定區及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觀光保育費收取辦法
› 第3條
觀光地區與風景特定區及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觀光保育費收取辦法 第3條
前條所稱該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觀光地區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在國家級風景特定區為交通部委任之國家級風景特定區管理機關,在直轄市級及縣(市)級風景特定區為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在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為辦理劃定公告之該管主管機關。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觀光地區、風景特定區、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該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維持自然生態保育、永續經營…
第4條
旅客進入公告收取觀光保育費之範圍前,應依本辦法之規定先繳納觀光保育費,並應於入口處出示已繳納…
第5條
觀光保育費之費率基準依公告收取觀光保育費範圍每年旅客人數,規定如下:一、未達十萬人次者:每人…
第6條
該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訂定觀光保育費之費率後,應將收取觀光保育費範圍與收取方式辦理公…
第7條
觀光保育費之收取得委託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及其他法人、機構或團體代收,代收之程序與手續…
第8條
觀光保育費收取後,應限定專款專用於所公告收取觀光保育費之範圍,並專用於下列各款使用項目之一:…
第9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第2條
看 觀光地區與風景特定區及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觀光保育費收取辦法 全文
第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