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觀光地區與風景特定區及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觀光保育費收取辦法 › 第6條

觀光地區與風景特定區及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觀光保育費收取辦法 第6條

該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訂定觀光保育費之費率後,應將收取觀光保育費範圍與收取方式辦理公告,並報交通部備查;其調整時,亦同。 前項備查由交通部委任交通部觀光署執行之。 前條觀光保育費之費率基準及第一項觀光保育費之費率訂定後,每三年至少辦理一次定期檢討。
AI 白話解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觀光地區、風景特定區、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該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維持自然生態保育、永續經營…第3條前條所稱該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觀光地區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在國家級風景特定區為交通部委…第4條旅客進入公告收取觀光保育費之範圍前,應依本辦法之規定先繳納觀光保育費,並應於入口處出示已繳納…第5條觀光保育費之費率基準依公告收取觀光保育費範圍每年旅客人數,規定如下:一、未達十萬人次者:每人…第7條觀光保育費之收取得委託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及其他法人、機構或團體代收,代收之程序與手續…第8條觀光保育費收取後,應限定專款專用於所公告收取觀光保育費之範圍,並專用於下列各款使用項目之一:…第9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第5條看 觀光地區與風景特定區及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觀光保育費收取辦法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