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觀光地區與風景特定區及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觀光保育費收取辦法
› 第5條
觀光地區與風景特定區及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觀光保育費收取辦法 第5條
觀光保育費之費率基準依公告收取觀光保育費範圍每年旅客人數,規定如下: 一、未達十萬人次者:每人新臺幣三十至六十元。 二、十萬人次以上未達五十萬人次者:每人新臺幣六十至一百二十元。 三、五十萬人次以上者:每人新臺幣一百二十元至二百元。 該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於前項規定基準範圍內,就下列各款規定情形,採行差別費率收費: 一、本國籍與外國籍。 二、不同季節或假日與非假日。 三、遊客人數尖峰與非尖峰時間。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4條
看 觀光地區與風景特定區及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觀光保育費收取辦法 全文
第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