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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士法
› 第13條
記帳士法 第13條
第 三 章 業務及責任
記帳士得在登錄區域內,執行下列業務: 一、受委任辦理營業、變更、註銷、停業、復業及其他登記事項。 二、受委任辦理各項稅捐稽徵案件之申報及申請事項。 三、受理稅務諮詢事項。 四、受委任辦理商業會計事務。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可辦理與記帳及報稅事務有關之事項。 前項業務不包括受委任辦理各項稅捐之查核簽證申報及訴願、行政訴訟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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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記帳士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4條
未依法取得記帳士資格,擅自執行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規定之記帳士業務者,除依第…
「業務及責任」的其他條文
第14條
記帳士接受委任代理前條第一項各款業務,應與委任人訂立委任書,並將委任書隨同代理案件附送受理機…
第15條
記帳士受委任後,非有正當事由,不得終止其契約;如須終止契約,記帳士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委任人。
第16條
記帳士執行業務,應設置簿冊,載明下列事項:一、委任案件之類別及內容。二、委任人之姓名或名稱及…
第17條
記帳士不得為下列各款行為:一、未經委任人之許可,洩漏業務上之秘密。二、對於業務事件主管機關通…
第18條
記帳士因懈怠或疏忽,致委任人或其利害關係人受有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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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 記帳士法 全文
第1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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